為進一步推動歷史遺留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問題的解決,優化營商環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印發了《關于明確歷史遺留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
一、制訂背景及過程
2014年6月24日,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原清遠市國土資源局印發了《清遠市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辦法》(清國土資發〔2014〕93號,下稱93號文),該文件基本明確了我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計收政策,對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提升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尤其對于我市歷史遺留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問題規范了征收標準、簡化了辦理手續,對我市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但由于種種原因,市區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歷史遺留工業用地未在93號文的有效期內(2019年12月31日)完善用地手續。93號文失效后,有部分企業陸續向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完善用地手續申請,但因缺乏征收依據難以辦理。為此,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市政府要求重新修訂93號文,專門針對歷史遺留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問題擬定了《關于明確歷史遺留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本著尊重歷史及有利于解決企業實際問題的原則提出歷史遺留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一是2013年1月1日前,經批準采用緩繳或掛賬方式而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其原計費標準低于市轄區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為標準計收;其原計費標準已高于市轄區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按原欠繳金額計收。二是符合當時清遠市委、市政府關于支持工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的歷史遺留工業用地,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為標準計收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