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了《清遠市區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于2021年7月1日實施。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12號),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型產業用地作為新產業、新業態項目類型用地,國家和省級層面還沒有制定具體的政策規定,目前主要是在新產業、新業態用地需求比較活躍的地區有針對性的探索出臺了一些實施辦法。
根據市政府工作要求,為滿足我市新型產業用地需求,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9]21號)等文件精神,參照廣州市、東莞市、中山等城市政策,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清遠實際進行了研究討論分析,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依據
1.《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
2.《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47號)。
3.《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
4.《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9〕21號)。
5.《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3號)。
6.《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府〔2018〕112號)。
7.《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19〕70號)。
8.《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分別對制定依據、用地內涵、用地性質、布局選址、準入認定、規劃管理、供地方式及要求、土地出讓年限、土地地價、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要求、不動產登記與分割轉讓及抵押管理、再次轉讓管理、開發主體義務、履約管理、開發主體監管責任、政府監管責任、違約責任等作了規定。其中主要條款內容如下:
1.明確新型產業用地內涵,用于支持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性咨詢服務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
2.明確新型產業用地的布局原則。
3.明確新型產業項目的選址范圍,在高新區、清城區、清新區已有工業園區范圍內選址試點。
4.明確新型產業項目建立準入認定制度,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具體認定工作。
5.明確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和配套比例指標控制、建筑方案設計要求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求。
6.明確新型產業用地的三種供地方式,一是新增供地,二是通過“三舊”改造完善土地征收手續的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三是已出讓工業用地(含政府原因導致閑置并已處置的工業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
7.明確新型產業用地三種供地方式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地價管理要求。新增新型產業用地使用年限主要是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原則上不超過20年。土地地價主要是按照出讓時點同地段商務金融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3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為基準,再根據三種供地方式確定計價公式。
8.明確新型產業用地的出讓合同和履約監管協議要求。履約監管協議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對開發主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9.明確新型產業項目不動產登記和分割轉讓及抵押的規則。
10.明確履約監管主體和監管要求,明確開發主體和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要求,明確違約處罰措施等。
四、政策實施帶來的社會效益
《辦法》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規定,主要包括布局選址、規劃管理、用地管理、不動產登記與分割轉讓及抵押管理、履約監管等內容,對進一步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更好地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和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