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規定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13-04-01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復執行的《清遠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十九條至二十五條對清遠市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等距離有明確規定,但在規劃建設過程中,發現現行的城市街景建設不理想。為了改善我市城市風貌,更好地引導城市街景建設,為市民營造舒適、豐富的開敞空間,市規劃局對上述規定提出修改建議,并于2012年3月22日經市規委會審議通過(清規委〔2012〕3號文)?!肚暹h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其它內容規劃局正在組織修訂,對于影響較大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等距離”先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內容如下:

…………

    第十九條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

    (一)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14 的規定。

                   表14 建筑退離城市道路紅線距離

道路紅線寬度(m)

后退距離(m)

建筑高度(m)

城市主干道

60 m≥L>36m

城市次干道

36m≥L≥24m

城市支道

小區道路

24m>L≥7m

H<24m

8

5

3

60m>H≥24m

10

8

5

100m>H≥60m

15

12

6

H≥100m

綜合考慮安全及城市設計等要求,合理確定建筑退讓距離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紅線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原則上按表14 規定較寬道路數據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規劃紅線圓曲線切點連線為基準線起算)。已批規劃或特殊地塊則尊重歷史,按原規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帶商業用途裙樓的高層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在滿足表14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計;高層主體部分退縮起點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層(高層建筑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縮0.3米。

 (四)廣清大道與清遠大道兩側建筑退縮距離原則上需滿足本條第(一)、(二)、(三)項退讓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規劃或因道路建設時置換土地的地塊仍按原規定的以道路控制線控制,無需增加退縮。

 (五)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20 米后,同時增設集散廣場,并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其增加的退讓距離,按規模大小個案確定。

 第二十條 建筑退讓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鄰城市立交,建筑退讓立交匝道邊緣線的距離應不少于30米。交叉口設有立交控制線的,建筑退讓立交控制線:多層、低層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層建筑不少于9米,高層建筑主體不少于13米,并應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關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圍內,除停車場、加油站等服務設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條 建筑退讓軌道交通控制線、鐵路交通控制線城市軌道交通主要包括輕軌與地鐵,根據軌道所處位置,有地下軌道、地面軌道和高架軌道三種形式。沿軌道、鐵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除地面軌道、鐵路管理維護所必需的少量建(構)筑物外,在地面軌道、鐵路的干線兩側的其他建(構)筑物,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不小于30米(高速鐵路、高架軌道交通兩側不小于35米),與支線、專用線最外側鋼軌距離不小于20米。地面軌道、鐵路兩側修建圍墻,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地面軌道、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如水塔、煙囪等)、可能危及運輸安全的其他建(構)筑物、危險品倉庫和廠房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

 (三) 在地下軌道周邊新建、改建建筑物時,要充分考慮軌道交通運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據軌道交通的相關規范,充分退后軌道交通控制線。

 (四) 在鐵路道口、橋梁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筑退讓河涌、河道

 當建筑臨河布置時,建筑紅線退讓河涌的距離應滿足水利部門的規定,且其退讓河道規劃藍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兩側(有規劃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條 圍墻的設置要求

 (一) 所有圍墻在設置時,必須后退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5米,后退小區道路紅線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礙城市交通,滿足規范要求。

 (二)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宜修建圍墻。居住區圍墻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應透空設置,布置綠化,或以綠籬來代替圍墻。學校、醫院等設置的圍墻,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庫、水廠等對圍墻設置有特殊要求的,圍墻高度原則上不得大于2.2米,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綠化、美化。

 第二十四條 在表14規定的后退道路紅線距離范圍內,不得設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許設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臺階、平臺、窗井等),雨篷、招牌、燈飾等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規定退縮道路紅線的基本退縮范圍的用地,應作為公共開敞空間,納入城市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筑高度

 (一) 建筑高度除必須滿足消防、安全和通風、日照等要求外,還應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來控制建筑高度。

 (二)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 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計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臨接或跨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入道路紅線寬度。

 (四)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氣象臺、電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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