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容積率計算規則》已于2012年4月12日開始實施,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與實際情況有些沖突,根據2012年11月14日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清規委〔2012〕10號文),現對《清遠市容積率計算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小點關于商業的建筑層高計算規定進行調整:
1.原“a.住宅底部小型商業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300㎡),且商業建筑層數大于等于2層的,首層層高(包括各類配套服務建筑)原則上不大于5.0米;層高大于5.0米小于等于6.0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層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7.6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0倍計算;當層高超過7.6米時,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在2倍的基礎上按層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2.2米時,按增加0.5層計算,依此類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lang=EN-US>
修改為:
“a.小型商業用房(指每間商業鋪面直接對道路開設獨立出入口且面積不大于300㎡的商業用房,包括各類配套服務用房)首層層高原則上不大于5.4米;層高大于5.4米小于等于6.5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層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0倍計算;當層高超過7.6米時,其計容面積計算值在2倍的基礎上按層高(7.6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2.2米時,按增加0.5層計算,依此類推。小型商業二層及二層以上的層高原則上不得大于4.5米”。
2.原“b.大型商業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業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lang=EN-US>
修改為:
“b.大型商業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統一管理且商業鋪面基本不直接對道路開設獨立出入口的商業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除單層大跨度鋼結構大型商業用房外,其余的原則上層高不宜超過6.5米,層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層高大于7.6米小于等于9.0米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0倍計算;當層高超過9.0米時,其計容面積計算值在2倍的基礎上按層高(9.0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層計算,若層高增加不足2.2米時,按增加0.5層計算,依此類推。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或其它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如影劇院)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SPAN>
市城鄉規劃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