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利用發〔201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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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名員實業有限公司:
? 因廣清城軌項目建設和G107道路改擴建工程使用土地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16〕284號),現決定如下:
? 一、收回清遠市名員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高新區龍塘鎮華電工業小區G1100531號地塊、面積為861.71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證號:清市府國用〔2004〕第00452號、證載面積3522.68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清遠市名員實業有限公司不得對該宗地再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 三、清遠市名員實業有限公司憑本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及時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證書變更登記手續。
? 若對本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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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