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柳炳其因保管不善,將位于清郊區山塘鎮塘灣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遺失,證號: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1200717號,土地使用者:柳炳其,土地面積:144平方米,四至:東至柳利新住宅距2m;南至宅基地距6m;西至柳永聯住宅距2m;北至竹園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柳炳其
申請人柳炳其因保管不善,將位于清郊區山塘鎮塘灣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遺失,證號:清郊府集建字(1989)第051200717號,土地使用者:柳炳其,土地面積:144平方米,四至:東至柳利新住宅距2m;南至宅基地距6m;西至柳永聯住宅距2m;北至竹園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柳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