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開展我市失信企業聯合監管和懲戒工作,我局會同參與聯合懲戒的有關單位,于2019年10月25日印發了《清遠市關于對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清商務〔2019〕108號,以下簡稱《備忘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實施4年多。
根據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 277 號)、《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08 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根據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改)等相關規定,市商務局牽頭對《備忘錄》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F將評估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評估目的:對《備忘錄》實施后的評估,目的在于通過對其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等進行整體的評估,為考量是否有效期屆滿予以廢止。同時,通過對其實施情況分析,發現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改進實施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有利于健全我市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二)評估過程:1、成立工作組。為了使《備忘錄》的實施后評估工作順利開展,我局成立了《備忘錄》評估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業務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工作人員組成,對《備忘錄》進行評估。2、公開征求意見。在清遠市商務局門戶網站上對開展《清遠市關于對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后評估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來自社會的反饋意見和建議共0條。3、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工作小組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實施情況意見和建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進行內部討論、整理,撰寫評估報告,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評估報告。
二、評估分析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績效評估方面
《備忘錄》中的聯合懲戒措施均為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文件梳理制定,是我市開展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信用聯合懲戒的重要文件,在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各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秱渫洝钒l布以來,無對對外經濟合作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事項,文件實施效果不明顯。
(二)合法性方面
《備忘錄》的部分有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已被修改或不適用。
(三)合理性方面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已明確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使用對象,《備忘錄》無繼續實施的必要。
(四)協調性方面
《備忘錄》與同位階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沖突。
(五)可操作性方面
《備忘錄》是我市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失信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工作指引,但部分法律和政策依據已被修改或不適用,可操作性不強。
(六)合規性方面
《備忘錄》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起草制定。實施過程中,對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實施,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要求和標準來開展。
三、評估結論及建議
評估組經過整體評估認為,《備忘錄》自實施以來,雖存在問題,但總體上已實現了預期目的和效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優化我市對外經濟合作領域發展環境,因此,評估組建議《備忘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相關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清遠市商務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