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有關背景
我省自1994年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大力推進包括港澳臺籍人員在內的全體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促進港澳臺人員在我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優化人才養老保障機制,根據當年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2019年12月我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粵人社規〔2019〕48號),解決了港澳臺居民在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一些操作層面的困難,實施后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浫松缫帯?019〕48號有效期屆滿后,為做好政策有效銜接工作,我們綜合各發文單位意見,對文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后,按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重新制發。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發〔2018〕26號)
(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四)《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
(五)《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
(八)《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23〕29號)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2024年9月13日通過)
三、《意見》主要政策內容解讀
《意見》主要對六個方面的政策內容進行了明確,具體解讀如下:
(一)關于在我省參保的港澳臺居民繼續繳費問題。《意見》明確,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且在我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在我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并列最長取最后一個)的參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參保地繼續繳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同時,最后參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港澳臺居民,也可自愿選擇在我省最后參保地繼續繳費。
(二)關于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居民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該規定實施后曾在我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有未參保繳費的年限的,屬于應保未保的范圍?!兑庖姟访鞔_,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居民,于2005年10月《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實施后與我省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系,期間有未參保繳費年限的,可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等規定進行補繳。
(三)關于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居民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規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兑庖姟愤M一步明確了港澳臺居民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如果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居民通過公開招聘納入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編制的,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四)關于在我省居住的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問題。《意見》規定,在我省居住且辦理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按規定在居住證所在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五)關于高層次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問題。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可以進一步提高高層次人才的退休待遇水平?!兑庖姟饭膭詈椭С钟萌藛挝粸榘ǜ邔哟稳瞬旁趦鹊穆毠そ⑵髽I年金。在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在企業年金方案中約定向高層次人才傾斜的條款。
(六)關于港澳臺籍高層次人才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問題。《意見》規定,港澳臺居民中按照《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人員,以及入選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員,如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進一步提高港澳臺籍高層次人才的養老待遇水平。
四、目標任務
1.做好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粵人社規〔2019〕48號)的政策銜接。
2.進一步促進港澳臺人員在我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優化人才養老保障機制。
五、其他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對于其中的規定,我省均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