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40項
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經研究,市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40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相關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清遠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市政府部
??????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40項)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清遠市人民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40項)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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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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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市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市發展改革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乙級以上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2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市管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市發展改革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乙級以上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3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非公募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非公募基金會變更登記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對應粵府 55號 |
4 |
基金會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非公募基金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非公募基金會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基金會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注銷清算審計 |
對應粵府 55號 第7項 |
5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社會團體(行業協會)變更登記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對應粵府 55號 |
6 |
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全市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全市性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基金會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 |
對應粵府 55號 |
7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對應粵府 55號 |
8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市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 |
對應粵府 55號 |
9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探礦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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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
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對應粵府 16號 第8項 |
10 |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
探礦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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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9?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查實施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11 |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
采礦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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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
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對應粵府 16號 |
12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 |
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關于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
具有乙級以上礦山設計資質的單位及小型礦山編寫資格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13 |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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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第12項 |
14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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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礦山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發布)《礦山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儲量年報,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儲量年報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15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審查 |
市發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審查 |
市國土資源局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第14項 |
16 |
乙、丙級測繪資質申請人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資質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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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對應粵府 16號 |
17 |
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通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資質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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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對應粵府 16號 |
18 |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資質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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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
對應粵府 16號 |
19 |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資質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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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測繪局1996年發布) |
具有檢定資質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對應粵府 16號 |
20 |
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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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關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地質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和備案 |
對應粵府 55號 |
21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采礦權審批 |
采礦權轉讓審批 |
市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 |
市、縣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審批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對應粵府 55號 |
22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含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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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境保護局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偩至畹?3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 |
省、市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或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對應粵府 16號 |
23 |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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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局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對應粵府 16號 |
24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準 |
市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局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對應粵府 16號 |
25 |
市管權限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市管權限交通建設項目(公路、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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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對應粵府 16號 |
26 |
市管權限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市管權限交通建設項目(公路、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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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 |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對應粵府 16號 |
27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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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 |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對應粵府 16號 |
28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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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對應粵府 16號 |
29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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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30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
取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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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第34項 |
31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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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
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
32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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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16號 第36項 |
33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編制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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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 |
全國范圍內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察設計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55號 |
34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申請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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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計生局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對應粵府 55號 |
35 |
跨市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達業務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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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
具備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
36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編制 |
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含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各項建設工程使用林地審核審批 |
市林業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
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術評估、評審 |
對應粵府 55號 第27項 |
37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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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2017年7月31日前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
對應粵府 55號 |
38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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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氣象局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2017年7月31日前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
對應粵府 55號 |
39 |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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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對應粵府 55號 |
40 |
防雷產品測試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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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產品測試 |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
對應粵府 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