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7009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建設工程
防雷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以下簡稱《決定》),根據《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氣發〔2016〕7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6〕131號)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防雷裝置檢測報告作為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材料之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監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相應的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氣象部門不再承擔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和監管工作。對于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部門商各相關部門確定。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由氣象部門負責。
二、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后的工作銜接
(一)各級氣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從交接之日起,氣象部門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其相應的竣工驗收許可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將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交接日前,氣象部門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竣工驗收許可但未辦理完成的,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有關單位對防雷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三)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防雷減災管理和技術支持機構作為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屬地責任的支撐單位,要依法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充分發揮在防雷安全應急處置、雷電災害事故調查鑒定、雷電防護科普宣傳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四)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完成各自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優化整合。
三、明確防雷工程技術標準,規范防雷檢測
(一)自《決定》發布之日起,氣象部門不再受理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認定申請,不再辦理現有資質的延續和變更等事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檢測資質,并按照資質等級范圍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嚴禁無資質、超資質、租借資質、掛靠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各級氣象部門應建立健全防雷檢測單位的監管機制,督促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落實防雷檢測技術標準,嚴格按照防雷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
四、提升政務服務效率,加強防雷安全監管
(一)各級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要修訂相關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納入當地網上辦事大廳,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許可事項要在“一站式”網上辦理基礎上,積極推進“一門式”政務服務,統一審批標準,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間。
(二)各級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完成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交接工作后,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工程,在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法定機構或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在開展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建立健全地方防雷減災管理體系,把防雷安全納入政府考核體系。氣象、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專項檢查、執法檢查和考核范疇,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
(四)氣象、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建(構)筑物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共享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防雷事中事后監管,積極推進防雷安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懲戒力度,提高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意識。
(五)各級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機制,每年定期開展全市氣象災害防御暨防雷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各級氣象部門要會同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督促相關行業和部門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落實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屬地監管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
五、社會協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一)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要切實承擔工程防雷裝置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定期進行防雷裝置檢測,確保防雷裝置安全運行。
(二)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部門報告,并配合氣象部門做好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工作。
(三)積極支持防雷減災行業協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實施防雷工程專業水平類評價自律管理,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資信評價等形式,進一步規范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經營行為,促進防雷減災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防雷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同推進各部門優化防雷許可,落實防雷減災管理和服務職能,研究解決防雷減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進程及時提請修訂政府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及時調整公布部門權責清單,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導、事中事后監管地方標準,制定防雷市場監管、防雷技術規范、防雷服務質量評價等地方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防雷減災事權相配套的公共財政保障體制機制,將審批部門委托開展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