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聰:
因你犯有危險駕駛罪,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于2025年5月9日向你發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清市交許(撤)〔2025〕10號)。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內容是:
你于2019年1月25日取得本機關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證號:441***********0018),經查,你于2024年3月25日被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犯有危險駕駛罪,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六十日內依法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你可以到本機關領取《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清市交許(撤)〔2025〕10號)。未領取的,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后視為送達。
聯系人:清遠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科,聯系電話:0763-3378255,聯系地址:清遠市政府4號樓市政務服務中心1007室。
特此公告。
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