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財農〔2016〕210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扶貧辦:
為加強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財政資金監督管理,結合我市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際情況,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制定了《清遠市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監管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反映。
清遠市財政局? ? ? ? ? ? ? ? ? ? ? ?清遠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清遠市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
監管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財政資金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中共清遠市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清發〔2016〕11號)、《廣東省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粵財農〔2016〕166號)、《關于我省財政支持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資金籌措方案》(粵財農〔2016〕2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監管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新時期精準扶貧開發資金(以下簡稱扶貧開發資金),是指我市各級籌集用于直接促進扶貧開發幫扶對象(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收、教育和醫療保障的扶貧開發資金:一是省財政安排下達的扶貧開發資金;二是廣州市(含區、街道,下同)撥付給我市的扶貧開發資金;三是我市(含縣、市、區,下同)財政籌集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四是按規定整合用于扶貧開發的其他資金等。其中教育、基本醫療保障等方面的資金分配、撥付和管理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三條扶貧開發資金按以下原則加強籌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籌資,限期到位。在省、廣州市財政投入的基礎上,我市按規定應承擔的扶貧開發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足額安排,確保及時撥付到位。在各級財政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幫扶單位、對口工作隊的積極性,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貧脫貧任務。
二是壓實責任,縣級統籌??h(市、區)政府是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省、市(含廣州市)扶貧開發資金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分配下達,由貧困人口所在縣(市、區)按經批準新時期精準扶貧規劃統籌安排使用,并保證使用績效。
三是精準使用,嚴格監管。除教育和醫療保障外,扶貧開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促進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相關項目,確保項目精準、資金精準、措施精準。建立健全從資金籌集使用到監督考核全過程監管機制,確保扶貧開發資金安全、規范、有效。
四是強化考核,嚴格問責。以績效為導向,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和支出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情況納入各地區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范圍。建立最嚴格的扶貧開發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建立健全省統籌、市縣負總責、鎮村具體執行的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多層次工作責任制。
(一)市政府負責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組織市扶貧辦、市財政等部門,審核匯編并指導實施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規劃;制定實施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分解落實本地區資金籌集任務并及時撥付。負責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及相關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二)縣(市、區)政府是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的主體,承擔主體責任,書記、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做好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推進實施等工作。組織協調所屬扶貧、財政等部門,審核編制并組織實施本縣(市、區)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規劃及其項目使用計劃;制定實施本縣(市、區)扶貧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統籌落實本縣(市、區)扶貧開發資金,并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到鎮村。審核確定鎮村扶貧開發項目計劃,指導督促鎮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三)貧困人口所在鎮村按規定具體使用和管理上級下撥的扶貧開發資金,具體組織申報和實施扶貧開發項目。配合上級部門開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四)省、廣州駐清遠市、廣州和清遠市駐縣、駐鎮、駐村幫扶工作(組)隊全程參與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第五條市縣鎮級財政部門資金管理職責
(一)市級財政部門職責。負責市級扶貧開發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調整;下達、撥付中央、省、市扶貧開發資金;監督檢查資金使用;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配合各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
(二)縣級財政部門職責。負責縣級扶貧開發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調整,分配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下達、撥付資金,辦理本級資金結算和報賬,監督檢查資金使用,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配合各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
(三)鎮級財政部門職責。負責辦理鎮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項目具體結算和報賬審核業務,監督檢查資金使用,配合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
第六條市縣鎮扶貧部門項目管理職責
(一)市扶貧部門的職責。負責扶貧開發資金年度預算的測算,辦理預算申報手續,統籌制定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指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實施,組織和指導開展市對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考核驗收工作,辦理市級項目資金結算與報賬資料審核,配合市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
(二)縣級扶貧部門的職責。負責縣級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預算的測算,辦理預算申報手續,制定縣級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組織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實施,組織開展縣級項目考核驗收工作,辦理本級扶貧項目資金結算與報賬資料審核,配合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
(三)鎮扶貧部門的職責。負責制定鎮村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實施,辦理項目資金結算與報賬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配合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籌集使用
第七條資金籌集。各級扶貧開發資金按《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中共清遠市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清發〔2016〕11號)的規定籌集。
各級財政對我市扶貧開發幫扶對象按人均2萬元安排財政扶貧投入,所需資金由省、廣州市、清遠市按6:3:1的比例分擔。我市應配套的資金,市本級、縣(市、區)比例分擔另行確定。
(一)省財政按政策要求將應承擔的扶貧開發資金分年及時下達到我市和我市財政省直管縣。
(二)廣州市將按規定承擔的扶貧開發資金每年度3月底前統一撥付到我市。我市在收到廣州市的扶貧開發資金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撥付到縣(市、區)。
(三)我市市本級、縣(市、區)按規定落實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任務,相應列入同級年度預算。其中市本級資金與省級補助資金和廣州市幫扶資金同步撥付到各縣(市、區)。
(四)我市和各縣(市、區)按現行規定,以扶貧開發規劃和重點項目為平臺,統籌其他涉農等資金,并確保用于扶貧開發。
第八條資金分配。扶貧開發資金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分配到縣(市、區),由縣(市、區)政府統籌使用。其中,分配給分散貧困人口的資金撥付到鎮,給相對貧困村的資金撥付到村。
第九條資金用途
(一)扶貧開發資金按要求專項用于直接促進扶貧開發幫扶對象增收的項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貧開發幫扶對象發展生產。包括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和物流配送服務等。
2、支持扶貧開發幫扶對象提高技能和實現就業。包括農業適用技術培訓和科技扶貧培訓、促進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等。
3、為扶貧開發幫扶對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貧困戶扶貧貸款貼息,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及直接吸納貧困戶務工、參股、帶動增收效果好的農業龍頭企業、扶貧農業龍頭企業、農業合作組織和種養大戶等扶貧貸款給予貼息和擔保風險補償金,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貧困戶自行負擔的保費給予適當補助等。
4、建立資產收益扶持機制。包括以招投標方式投入設施農業、林業、養殖、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項目形成資產,將具備條件的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等。
5、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微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微小型建設項目建設金額一般不應超過20萬元。
(二)扶貧開發資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和行政村日常辦公開支。
2、各項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3、彌補企業虧損。
4、修繕樓、堂、館、所以及建造職工住宅。
5、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6、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7、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8、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9、企業擔保金
10、虛假投資(入股)、虛假分紅、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
11、其他扶貧到村、到戶范圍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條資金使用。扶貧開發資金按“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的要求安排使用。貧困人口所在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區新時期精準扶貧規劃,審核批準貧困人口鎮、村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計劃和扶貧開發項目計劃,據此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組織鎮村分年度實施。
扶貧開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積極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等辦法。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鼓勵各級采取基金、股權投資等新型資金管理模式撬動社會資金投入脫貧攻堅。
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從扶貧開發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和項目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變相抵扣應下撥扶貧開發資金。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
扶貧開發項目計劃由貧困人口所在鎮村選取和申報。扶貧開發項目的選取要結合鎮村實際,在充分征求貧困人口意愿的基礎上,按分類指導、精準幫扶、一村一策、一戶一法等要求研究確定。扶貧開發項目計劃經縣(市、區)政府批準后,由貧困人口所在鎮村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其中,散居貧困人口扶貧開發項目由鎮負責具體實施,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由村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其中,財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設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直接委托貧困村自建自管。
扶貧開發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實施、驗收、評估等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制定實施。
第十二條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對扶貧開發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保證資金管理規范、安全。建立資金撥付臺賬,及時分類存檔,妥善保管備查。涉及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應嚴格按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程序辦理。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根據項目所屬級次,分別由縣、鎮、村有關的單位負責使用和管護。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檢查制度。
(一)貧困人口所在縣(市、區)、鎮村要實行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模、資金項目及其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投訴情況等。
(二)實行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統計監測制度。貧困人口所在市、縣、鎮要建立扶貧開發資金使用臺賬,依據新時期精準扶貧信息平臺,于每個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報送省扶貧辦、省財政廳。
(三)實行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專項檢查制度。將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納入我市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督導檢查內容。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開展對本地區上一年度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適時開展重點檢查。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我市、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績效目標的事前審核、項目實施的事中績效督查、項目效果的事后評價等工作。年度終了后一個季度內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績效自評報告上報市扶貧辦、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市財政局形成自評報告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適時組織重點評價或引入第三方評價,對貧困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績效進行考核評價。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建立最嚴格的扶貧開發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分配、使用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從嚴懲處。有違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監察機關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能分工責令改正,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定追回扶貧資金,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追究的情形,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一)違反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及有關扶貧資金管理規定,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或后續不健全撥付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
(二)私下許愿,在分配和發放扶貧資金中優親厚友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資金分配、發放的。
(四)??畈粚S?,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提高或降低發放標準的。
(五)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扶貧開發資金的。
(六)擠占、滯留、截留扶貧開發資金的。
(七)擅自變更扶貧資金的范圍、標準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綁發放的。
(八)在分配、發放扶貧資金中,收取下級或服務獨享現金、貴重禮品和有價證劵的。
(九)利用職務之便謀求個人私利,貪污、挪用、克扣扶貧資金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對違法本細則有關規定影響扶貧開發工作的,根據情形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扶貧資金監督檢查中,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情況,拒絕、阻撓、搪塞、推拖檢查的,應責令其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應根據本細則,結合工作實際,會用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本地區扶貧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備案。
第十九條幫扶單位籌措資金、貧困村自籌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新時期精準脫貧攻堅的扶貧開發資金監管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清遠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