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清遠市財政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16-11-24

清財行〔2016〕 57號

 

各縣(市、區)財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我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制定了《清遠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11月22日

清遠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全市標準化工作,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先進技術標準研制、標準化組織及活動,承建省級以上標準化示范項目,建立完善企業標準體系,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質監局關于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的意見通知》(粵府〔2010〕1號)和省政府有關會議精神,經市政府同意,設立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201358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化戰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6〕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用于我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技術標準戰略是指全市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參與國際、國內和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承擔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建立先進標準體系,標準化人才培訓,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技術標準研制是指主導和協助制定(含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以及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等工作和承擔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標準化科研工作。

本辦法所稱參與國際、國內和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是指承擔國際、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承擔國際、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工作和承擔省、市內重大標準化活動項目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承擔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是指為推動標準化機制創新、探索標準化助推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新模式而開展的區域性示范或試點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立企業先進標準體系是指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活動等。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人才培訓是指通過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

本辦法所稱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是指建設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開展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以及進行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評議工作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保證項目評審和資金使用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統籌安排、突出重點以及規范管理、??顚S?。

第五條  凡在清遠市轄區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清遠市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有利于提升清遠產品在國際、國內的競爭力,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和加強環境保護,有利于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幫助清遠產品跨越國外技術貿易壁壘等。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安排,辦理專項資金支付手續。

第八條  市質監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發布項目指南,組織專家評審及進行項目公示,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開展績效自評,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驗收、監督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三章  資助的范圍和額度

第九條  各項資助額度在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總額內,視當年申報的實際項目進行合理分配。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已獲得省級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不再納入本專項資金資助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范圍:

(一) 技術標準研制。

1. 主導或協助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以及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

2. 承擔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

(二) 標準化組織、活動及管理。

1. 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的工作;

2. 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的工作;

3. 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的工作;

4. 承辦國際、國家、省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學術研討會等;

5. 承辦省、市標準化重大活動項目。

(三) 標準化示范區(試點)。

1. 承擔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項目建設;

2. 承擔服務業先進標準體系試點項目建設;

3. 承擔其他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

(四) 建立先進標準體系。

1. 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活動并取得相關證書。

(五)標準化人才培訓。

1. 通過培訓班等形式免費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

(六) 建立標準信息服務數據庫和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

1.建立清遠市范圍技術標準信息服務數據庫;

2.建立清遠市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相關工作;

3.承擔我市進出口影響量大面廣的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及進行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工作。

(七)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的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技術標準研制及科研項目資助額度

(一) 每主導制定1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二) 每主導制定1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三) 每主導制定1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萬元;

(四) 每主導制定1項省地方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

(五) 每主導制定1項清遠市農業地方標準,且沒有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六) 每主導制定1項聯盟(團體)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

(七) 每制定并依法備案一項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產品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

(八) 每承擔1項國家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每承擔1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萬元;每承擔1項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協助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標準文本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或協助制定標準”的證明。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的單位:

(一)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二) 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兩款所列條件之一的標準制定者視為協助制定單位。

第十四條  標準化組織及活動、管理項目資助額度。

(一) 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二)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三) 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四) 對牽頭承辦國際、國家、省和市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資助額度。

(一) 各類國家級標準化示范區(試點)的承擔單位,一次性資助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二) 各類省級標準化示范區(試點)的承擔單位,一次性資助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六條  建立先進標準體系資助額度。

(一) 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單位,取得“AAA級”以上(含“AAA級”)證書,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七條  標準化人才培訓資助額度。

標準化人才培訓資助總額度不超過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的10%。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術機構及社會團體等,通過培訓班形式免費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

第十八條  建立標準信息服務數據庫和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項目資助額度。

(一)建立清遠市范圍技術標準數據庫,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二)建立清遠市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措施和防護體系,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三)承擔我市進出口影響量大面廣的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四)進行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工作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

第十九條  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的30%。

第四章 資助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

第二十條  每年7~9月接受上一年度資助項目的申請。各縣級質監局(市場監管局)受理本轄區內的申報項目材料,經初審后,向市質監局推薦申報;市屬(含高新區、清城區)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申請材料直接送交市質監局。

第二十一條  市質監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的具體內容是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等,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單位并通知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資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項目資助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遠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團體)標準及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制定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法定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或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聯盟(團體)標準及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還應提供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資料或已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申明的證明資料;

(六)申請國際標準制定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申請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批準文件和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

(八)申請建立先進標準體系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九)申請承辦重大標準化活動專項資助經費的,應提交經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擬實施的活動方案、經費預算報告及相關活動證明材料;

(十)申請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項目驗收報告或考核驗收結論;

(十一)申請標準化人才培訓資助的應提交經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擬實施的培訓方案、培訓簽到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建立標準信息服務數據庫和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資助的,應提供項目建設方案和驗收報告。

(十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項目不屬于專項資金資助范圍的;

(二) 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采取專家評審制。

第二十五條  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專家對已通過初審的項目資助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對促進我市標準化工作或產業發展的影響力程度,初步確定本年度資助項目及金額,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資助項目,由市質監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顚S?,專賬核算。每年由市質監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向接受資助的單位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市質監局應會同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申請單位,應當責令其將獲得資助的費用全額退還給市財政,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質監局組織評審專家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請資助項目予以審查,如發現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予以評估修訂。

 

 

 

 

 

 

 

 

 

 

 

 

 

 

 

 

 

 

 

 

 

 

 

 

 

 

 

 

 

 

 

 

 

 

 

 

 

清遠市財政局

2016年1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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