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強加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我市于9月20日正式實施《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行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經核實后最高可獲得30萬元獎勵。
設置專項資金,獎勵對象更廣
新實施的《辦法》增加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核查屬實的獎勵,每宗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完善相關制度,暢通舉報渠道
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本部門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協調、督辦、移送、轉(交)辦、反饋、獎勵、統計和報告以及案件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12345”、“12350”等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系統和渠道,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已開通舉報電話“12345”、“12350”外,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設立本行業領域、本部門的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電子郵箱,并可公布官方網站或者微信公眾號、手機應用軟件(APP)等舉報渠道。
明確部門職責,確保迅速辦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根據舉報事項的內容進行研判,對屬于本部門核查范圍的,依法及時受理;屬于上級、下級部門核查范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在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移交手續。對實名舉報且有聯系方式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舉報受理期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書面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負責舉報事項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以書面方式或者舉報人提供的其他聯系方式告知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生命重于泰山,《辦法》的實施將積極有效地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利于強化風險防控、消除事故隱患,體現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