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關單位:
《清遠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物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六屆5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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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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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
物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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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范國有物業租賃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物業,是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稱出租單位)擁有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商鋪、辦公用房、倉庫、住宅、土地及其所屬設施和場地。國有物業租賃活動,統一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組織實施。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通過征收、收回、收購和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即納入儲備庫土地)的租賃管理,應嚴格執行《關于印發清遠市轄區儲備庫土地保管辦法的通知》(清府辦函〔2012〕252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管理單位,是指經市政府批準,受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委托,履行國有物業租賃經營職責的國有經營管理單位。
第四條? 國有物業租賃活動,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公開
第五條? 國有物業租賃遵循信息公開的原則。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應通過多種渠道,主動公開國有物業信息,并設置監督投訴電話。
第六條? 招租信息預告
由受托管理單位對空置物業和租約即將到期的待出租物業,提前2個月進行招租信息預告。預告信息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受托管理單位網站信息專欄公開。
預告信息內容應包括:招租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招租物業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招租物業現經營行業、附屬配套設施、現租金價格、瑕疵說明,擬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基準價、租金遞增方式、競標保證金等。
第七條? 招租信息發布
經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批準后,通過以下途徑發布:
1.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
2.受托管理單位網站;
3.當地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介;
招租信息內容應包括:租賃合同文本,招租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招租物業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基準價、租金遞增方式、競標保證金等,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八條? 公告期間,招租信息內容變更的,受托管理單位應書面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核準并及時書面通知有關信息發布的網站、媒體進行變更,招租公告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章? 公開招租
第九條 ?受托管理單位可以自行委托代理機構或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租。公開招租活動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條? 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應合理制定招租基準價。租金基準價格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所有國有物業參照稅務部門關于房屋計稅租金的核定標準進行確定;
2.稅務部門未作租金核定的片區的物業租金基準價,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3.個別零散、租賃價值較低的物業,參考以往出租價格,結合周邊同類同等物業的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招租前,由競租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報登記競租。競租人繳納競租保證金后,取得參與競租的資格。取得競租資格的競租人可以在競租前查看物業及相關資料,受托管理單位應予配合。
第十二條? 國有物業租賃一律實施公開招租。報價低于招租基準價的報價無效。
1.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以上競租人的,采取口頭唱報競價或書面申報競價方式組織實施招租,價高者得;
2.經公開征集只產生1個競租人的,實行協議租賃;
3.經公開征集沒有征集到競租人的,或者經競租未能產生承租人的,招租終止。
第十三條? 重新招租時,受托管理單位可以在不低于首次招租基準價的80%(含)范圍內重新確定租金基準價。
如受托管理單位確定的租金基準價,低于首次招租基準價80%的,須報經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招租。
第十四條? 競租成交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立即出具競租成交確認書,發布招租結果信息。結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于競租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向未競得人退還競租保證金。
第十五條? 結果信息公示期滿對招租結果無異議的,競得人和受托管理單位應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于租賃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競租保證金。
結果信息公示期滿,競得人在3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受托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的,取消競得資格,競租保證金不予退回,款項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競租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租方案、招租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質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競租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或市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或市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四章? 租賃合同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應加強對租賃合同的管理,明確租賃合同的規范格式及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3年)。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國有物業,可延長租賃期限至5年;面積超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國有物業,可延長租賃期限至10年。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應明確租金調整條款。租期超過3年的,租金自第4年起每年遞增5%。
第二十一條? 國有物業租賃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按月、季、年收取。
第二十二條? 國有物業租賃應收取押金,押金標準為2個月的租金,收取的保證金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設專戶保管。租賃期滿且租金結清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得將物業轉租給第三方。如擅自轉租給第三方,受托管理單位有權收回物業重新招租,并沒收保證金;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承租人承擔。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提前2個月向受托管理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有關約定騰空交房,承擔違約責任,受托管理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四條 受托管理單位應于租賃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租賃合同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章? 委托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物業租賃實行委托經營管理模式。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委托受托管理單位,承擔對國有物業的租賃經營管理工作。雙方需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
1.負責國有物業公開招租的具體事項;
2.審定租賃合同文本;
3.審定國有物業公開招租方案;
4.收繳國有物業租賃收入;
5.審定大型修繕方案。
第二十七條? 受托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經工商部門確認的租賃合同規范性文本的制定及簽訂;
2.包裝、推廣空置物業;
3.擬訂招租方案,發布招租信息;
4.配合競租人在競租前查看相關物業及資料;
5.日常經營及管理;
6.協調處理租賃合同中出租單位應履行的事項,如物業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工作;
7.巡視、督察物業治安和消防等情況;
8.對國有物業租賃資料的檔案管理;
9.提供出租單位、承租人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國有物業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根據國有物業經營情況,向受托管理單位支付委托經營管理酬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 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應會同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加強對物業招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前,各出租單位已將所屬國有物業出租,并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且未到期的,合同繼續有效,出租單位須將租賃合同報送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備案。合同期到后,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并對外出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國有物業租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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