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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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及其他市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行政單位順利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正常發展的需要。
第六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七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復,是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主管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申報,擅自將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行為的。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表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資產購建和自用
第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內部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資產的購建、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購建制度。資產購建應當進行充分論證,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嚴格按照資產配置標準和工作需要編制資產購建計劃。對需要報批的資產購建項目,應當報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列入部門預算后組織采購;對不需要報批的資產購建項目,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編制采購預算,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列入部門預算組織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購建,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不需政府采購的資產購建,單位內部應嚴格建立采購與付款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入庫驗收登記制度。對單位購置、接收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送達具體使用部門;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保管清查制度,其資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領用應由使用單位提交使用計劃,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人員離職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
第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處置審批制度。資產處置,應由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資產管理規定報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資產保管、使用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監督,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和考評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財務及資產使用計劃、執行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標進行審計,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建立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資產管理人員調離、離任資產審計或檢查制度,對審計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引導和鼓勵市直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除應付突發事件的專用設施外,市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按規定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其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半年或年度)編報資產統計報告,及時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情況和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 市直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市直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辦的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資產使用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直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市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直事業單位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可借助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特別是產業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二)投資項目的產業、行業背景。
(三)投資項目的競爭力分析。
(四)投資項目的收益與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市直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上年度財務報表;
(九)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直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直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直事業單位用于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專項管理。
(一)專項登記。市直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應建立專門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對外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和定期內部審計制度,對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市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三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必須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通過公開招租的形式進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六條? 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或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直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做出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資產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直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資產管理部門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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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及其他市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行政單位順利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正常發展的需要。
第六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七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復,是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主管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申報,擅自將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行為的。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表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資產購建和自用
第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內部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資產的購建、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購建制度。資產購建應當進行充分論證,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嚴格按照資產配置標準和工作需要編制資產購建計劃。對需要報批的資產購建項目,應當報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列入部門預算后組織采購;對不需要報批的資產購建項目,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編制采購預算,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列入部門預算組織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購建,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不需政府采購的資產購建,單位內部應嚴格建立采購與付款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入庫驗收登記制度。對單位購置、接收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送達具體使用部門;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保管清查制度,其資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領用應由使用單位提交使用計劃,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人員離職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
第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處置審批制度。資產處置,應由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資產管理規定報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資產保管、使用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監督,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和考評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財務及資產使用計劃、執行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標進行審計,防止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建立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資產管理人員調離、離任資產審計或檢查制度,對審計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
第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引導和鼓勵市直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除應付突發事件的專用設施外,市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按規定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其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半年或年度)編報資產統計報告,及時反映本單位資產使用情況和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 市直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市直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辦的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資產使用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直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市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直事業單位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可借助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特別是產業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二)投資項目的產業、行業背景。
(三)投資項目的競爭力分析。
(四)投資項目的收益與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市直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上年度財務報表;
(九)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直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直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直事業單位用于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專項管理。
(一)專項登記。市直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應建立專門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對外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和定期內部審計制度,對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市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三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必須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通過公開招租的形式進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六條? 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或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直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做出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資產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直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資產管理部門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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