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住房公積金 繳存職工:
為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良 性循環和平穩發展,著力為繳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積金 服務,根據《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清建〔2022〕127 號)精神,現就相 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從 2023 年 Z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市范 圍內開展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業務,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區)管理部負責受理繳存 人申請。
二、為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收到 公積金支付的首期款后 30 日內為相關繳存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 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時,房地產開發企 業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 5 個工作日內直接將公積金支付部分 全額原路退回,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做好相關協助、督促工作, 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產管理部 門應將該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暫停撥付該房地產開發 企業監管賬戶內全部預售資金直至完成上述退還手續。
三、當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 同》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 被確認無效時,繳存人應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履行退款 義務,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公積金管理機構。因繳存人自 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積金未能全額原路退回的,繳存人的 提取行為將被視為違規提取公積金的行為并按有關規定進 行處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