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評估報告予以公布。
清遠市法制局
2017年11月29日
關于《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評估報告
《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3年1月10日由清遠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93號令)、《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省政府127號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評要求,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起,組織開展對《辦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法》的實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繼續實施及理由,是否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有所沖突,是否需要提請市政府對《辦法》修訂并重新頒布實施。
組織評估工作過程和成果如下:
一、2017年7月12日,我局制定了《關于對<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方案和評估程序等內容;
二、2017年7月12日,我局成立了《辦法》評估工作小組。2017年8月18日,我局變更了評估小組成員,現評估小組由我局分管領導(盤中軍)、三名業務科室工作人員(張念、荊振興、陳欣)、兩名市政府法律顧問(呂國昌、季忠良)組成;
三、2017年7月12日,我局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單位發出《關于征求<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評估修訂意見的函》,至征求意見期滿,共收到35個單位回復意見,均同意對《辦法》評估修訂,并提請市政府重新頒布實施;
四、2017年7月14日,我局報市政府辦公室信息科,在市政府網站首頁發布關于對《辦法》評估修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至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社會公眾提出意見;
五、2017年10月12日,我局組織評估小組召開《辦法》評估會議,工作小組對各單位反饋意見認真研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評估,總結形成《關于<清遠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總體評估結論為:《辦法》實施效果達到預期設定目的,不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沖突內容,現有效期即將屆滿,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內容在《辦法》修訂程序中落實),并提請市政府重新頒布實施。
根據上述評估結論,我局形成了本評估報告。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省政府127號令)關于“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制定機關批準,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本評估報告報市政府批準后生效,生效后作為《辦法》修訂的主要依據?!掇k法》由我局組織修訂后,提請市政府審定并重新頒布實施。
清遠市法制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