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參加清遠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醫保待遇均執行清遠市統一醫保待遇政策,參保區劃不影響相關待遇,具體待遇標準如下:
普通門診。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參保人在選定的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費用,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為55%(執行“三大目錄”,單價超120元的藥品、耗材、診療項目按自費處理),自行到非本人選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普通住院。本地住院報銷比例: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住院,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為90%,起付標準為300/500元(基層衛生醫療機構300元/次,其余一級醫療機構500元/次);二級醫療機構住院,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為75%,起付標準為800元;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為65%,起付標準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