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只要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仍是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