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我局制定的2021年清遠市車用燃油、船用燃料油及車用尿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通告。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2021年清遠市車用燃油、船用燃料油及車用尿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本細則由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于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2021年清遠市車用燃油、船用燃料油及車用尿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等工作。
一、抽樣方法
確定被抽樣對象應符合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5.3.3.3和第6章抽樣的相關要求。
車用燃油及船用燃料油產品:在加油站或燃油供應船舶或燃油供應車輛抽樣,直接在加油機加油槍或加油管出口處(或取樣處)隨機抽取樣本。抽取樣本前,通過油槍或油管將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樣品;同時清洗取樣罐至少3次。將抽取的樣品密封,貼上樣品標簽,加封封條,全部帶回檢驗機構。
車用尿素產品:在市場上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檢驗合格的并在國內銷售的成品。將抽取的樣品貼上樣品標簽,加封封條,全部帶回檢驗機構。
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
?。?)車用汽油
?。?)車用柴油
?。?)船用燃料油
?。?)車用尿素水溶液
三、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930-2016《車用汽油》
GB 19147-2016《車用柴油》
GB 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GB 29518-2013《柴油發動機氮氧化物還原劑 尿素水溶液》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使用國VI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8〕168號)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優于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如相應檢驗結果不符合相關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指標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說明;
當被檢樣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時,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判定;
當被檢樣品標簽標識中執行標準信息和產品類別信息不明或有誤,影響檢測和判定時,可根據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時結合產品特點等信息判斷和選擇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相關說明;
按照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定。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